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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尼威斯人网站什么是“国家出资公司”99%的|神乃麻美|人都会搞错

Created on:2024-09-14 11: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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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ღ✿✿✿,什么是“国有企业”ღ✿✿✿。目前各个部门有不同的认定标准ღ✿✿✿,从我们国企改革的角度来理解ღ✿✿✿,一般就是采用国资委和财政部的标准ღ✿✿✿。

  他们认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三个ღ✿✿✿:第一ღ✿✿✿,国有资本占50%以上ღ✿✿✿,属于绝对控股ღ✿✿✿;第二ღ✿✿✿,国有资本占股虽然不足50%但它是第一大股东ღ✿✿✿,具有控制地位ღ✿✿✿,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ღ✿✿✿,国有股东往往不到20%就具有控制力ღ✿✿✿,实行并表管理ღ✿✿✿;第三ღ✿✿✿,实际支配神乃麻美ღ✿✿✿,不管你国有股占多少比例ღ✿✿✿,只有根据章程ღ✿✿✿、协议等ღ✿✿✿,你具有实际支配ღ✿✿✿,也实行并表管理ღ✿✿✿。

  总结一下ღ✿✿✿,从持股比例上看ღ✿✿✿,国有企业包括4种情况ღ✿✿✿:一是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ღ✿✿✿,二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ღ✿✿✿,三是相对控股企业ღ✿✿✿,四是实际支配企业ღ✿✿✿。

  另外从组织形式上看ღ✿✿✿,国有企业既包括公司制企业ღ✿✿✿,也包括改制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ღ✿✿✿。公司只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ღ✿✿✿。在认定国有企业的时候ღ✿✿✿。我们一般不看组织形式ღ✿✿✿,而是看企业的所有制性质ღ✿✿✿,看国有资本的含量和控制力ღ✿✿✿。

  除了国资委与财政部以外ღ✿✿✿,统计部门ღ✿✿✿、工商管理部门ღ✿✿✿、证券监管部门ღ✿✿✿、司法部门等等ღ✿✿✿,对“国有企业”也有各自的认定标准ღ✿✿✿。比如ღ✿✿✿,刑法规定ღ✿✿✿,只有100%的国有资本出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ღ✿✿✿。另外ღ✿✿✿,刑法还把“国有企业”与“国有公司”并列ღ✿✿✿,就是说ღ✿✿✿,国有企业并不包括国有公司ღ✿✿✿,国有企业特指全民所有制企业ღ✿✿✿,国有公司是指国企改制之后的公司制企业ღ✿✿✿。

  可见神乃麻美ღ✿✿✿,国有企业至今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ღ✿✿✿。所以《国资法》只字不提“国有企业”ღ✿✿✿,而是创设一个新的概念ღ✿✿✿,叫“国家出资企业”ღ✿✿✿。《国资法》第五条规定ღ✿✿✿,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ღ✿✿✿,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ღ✿✿✿、国有独资公司ღ✿✿✿,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ღ✿✿✿、国有资本参股公司ღ✿✿✿。

  我翻译一下ღ✿✿✿,就是说一家企业里面只要有一块钱是国家出资的ღ✿✿✿,它就是国有资本出资企业ღ✿✿✿,不论出资比例是100%ღ✿✿✿,还是1%ღ✿✿✿,还是只有1股ღ✿✿✿;也不管这家公司是公司制企业ღ✿✿✿,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ღ✿✿✿。另外《国资法》也是把“国有企业”与“国有公司”并列的ღ✿✿✿。

  这个概念看似规定得比较清晰ღ✿✿✿,但是ღ✿✿✿,大家还是很容易误解ღ✿✿✿,最容易误解的ღ✿✿✿,就是什么是“国家出资”?首先ღ✿✿✿,党政部门出资肯定算是国家出资ღ✿✿✿,所以不论是国资委ღ✿✿✿、财政部门还是其他党政部门ღ✿✿✿,他们都可以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ღ✿✿✿。

  我们的问题是ღ✿✿✿,国有企业全资设立另一家企业ღ✿✿✿,算不算“国家出资”?比如我们前面举过的例子ღ✿✿✿,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ღ✿✿✿,它当然也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ღ✿✿✿。但是ღ✿✿✿,它下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ღ✿✿✿,还是不是国家出资企业呢?不是ღ✿✿✿!黄金集团出资不叫“国家出资”ღ✿✿✿,而是企业出资ღ✿✿✿,属于法人投资企业ღ✿✿✿,不是国家出资企业ღ✿✿✿。

  所以ღ✿✿✿,国家出资企业严格限制在一级企业里面ღ✿✿✿,也就是我们说的集团公司ღ✿✿✿。它们的子企业不再是国家出资企业ღ✿✿✿。这一点ღ✿✿✿,很多人理解不准确的ღ✿✿✿,甚至很多业内人士也在这块犯糊涂ღ✿✿✿,想当然地以为各级国有企业就是国家出资企业ღ✿✿✿。

  我记得有一次ღ✿✿✿,一位同行还与我争论这个问题ღ✿✿✿。他说ღ✿✿✿,你说只有集团公司才算是国家出资公司ღ✿✿✿,那只是你个人的理解ღ✿✿✿,我有自己的理解ღ✿✿✿。其实ღ✿✿✿,这是挺搞笑的ღ✿✿✿,既然是法律的明确规定ღ✿✿✿,怎么可能存在你理解ღ✿✿✿、我理解的问题呢?

  为了把这个问题彻底搞清楚ღ✿✿✿,我去查阅了当时立法过程的相关资料ღ✿✿✿。有一份材料是很有说服力的ღ✿✿✿。它说ღ✿✿✿,2008年1月澳门尼威斯人网站ღ✿✿✿,人大法工委分别召开座谈会ღ✿✿✿,听取国务院国资委和7个省以及深圳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ღ✿✿✿。

  资料还特别说到这个问题ღ✿✿✿:当时有同志提出ღ✿✿✿,该法只适用于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一级企业)ღ✿✿✿,不适用于由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二级企业)ღ✿✿✿,更不是适用于三级以下的子企业ღ✿✿✿。然后这些人士对这个适用范围的利弊进行了讨论ღ✿✿✿。具体细节我就不讲了ღ✿✿✿。

  反正《国资法》经过反复讨论之后ღ✿✿✿,最终结果就是《国资法》只管一级公司ღ✿✿✿,二级及以下公司ღ✿✿✿,则由一级公司去管ღ✿✿✿,体现在《国资法》第38条ღ✿✿✿:国有独资企业ღ✿✿✿、国有独资公司ღ✿✿✿、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澳门尼威斯人网站ღ✿✿✿。

  你看ღ✿✿✿,这里把国家出资企业和“其所出资企业”是作了区分的ღ✿✿✿,如果子企业也是国家出资企业ღ✿✿✿,《国资法》就没有必要再提“其所出资企业”了ღ✿✿✿。注意这里还有一个细节ღ✿✿✿,就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子公司ღ✿✿✿,是排除在外的ღ✿✿✿。实践中ღ✿✿✿,它们不被我们认定为国有企业ღ✿✿✿。

  讲到这里ღ✿✿✿,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国有企业与国家出资企业这两个概念ღ✿✿✿。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来对比ღ✿✿✿。从横向看ღ✿✿✿,国家出资企业包含了参股企业ღ✿✿✿,而国有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ღ✿✿✿,所以国家出资企业这个概念显得更宽泛一些ღ✿✿✿;从纵向看ღ✿✿✿,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二级公司及以下层级的子公司ღ✿✿✿,但国有企业包括子企业ღ✿✿✿,因此国有企业这个概念显得更加纵深一些ღ✿✿✿。

  大家可能会觉得“国家出资企业”这个概念有点怪ღ✿✿✿,它把国有全资ღ✿✿✿、国有控股子公司排除在外神乃麻美ღ✿✿✿,却把参股公司纳入其中ღ✿✿✿。而现实中ღ✿✿✿,我们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是完全纳入国资管理体系的ღ✿✿✿,而参股公司不纳入ღ✿✿✿,因为即使你想管也管不着澳门尼威斯人网站ღ✿✿✿。

  于是ღ✿✿✿,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ღ✿✿✿,叫“国家出资公司”ღ✿✿✿。大家自然会联想到ღ✿✿✿,国家出资公司和国家出资企业肯定是一个对应的概念ღ✿✿✿,只不过国家出资公司不包括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已ღ✿✿✿。但是ღ✿✿✿,修订草案143条对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ღ✿✿✿,有点出人意料ღ✿✿✿。它规定ღ✿✿✿,“国家出资公司ღ✿✿✿,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ღ✿✿✿、国有资本控股公司ღ✿✿✿,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ღ✿✿✿。”大家注意ღ✿✿✿,国家出资公司是它把参股公司排除在外的ღ✿✿✿。

  《公司法》为什么要这样修订?我认为这是与当前国有改革有关的ღ✿✿✿,因为《公司法》修订的原因之一就是吸收国企改革成果ღ✿✿✿。大家看一下这次修订ღ✿✿✿,国企改革方面ღ✿✿✿,最大的一个变化ღ✿✿✿,就是把现行的单独一节修订为单独一章ღ✿✿✿。原先的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改为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ღ✿✿✿。

  修订草案扩大了《公司法》的适用范围ღ✿✿✿。修订背景是ღ✿✿✿:当前的一级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ღ✿✿✿,已经不完全是国有独资公司了ღ✿✿✿,还有股权多元化的央企集团ღ✿✿✿。前面我们提到过ღ✿✿✿,国资委监管的97家央企当中ღ✿✿✿,已经有14家是股权多元化集团公司ღ✿✿✿,包括较早的南方电网ღ✿✿✿,还有近期的物流集团ღ✿✿✿、稀土集团ღ✿✿✿,等等ღ✿✿✿。它们都是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ღ✿✿✿,在人员管理ღ✿✿✿、党建方面ღ✿✿✿,与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是一样的ღ✿✿✿。

  另外澳门尼威斯人网站ღ✿✿✿,财政部旗下的中央金融企业也是差不多情况ღ✿✿✿,工ღ✿✿✿、农ღ✿✿✿、中ღ✿✿✿、建都早已经整体上市了ღ✿✿✿,变成了股份公司ღ✿✿✿,现在都是作为一级企业来管理的ღ✿✿✿。

  至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ღ✿✿✿,要管它们的难度比较大ღ✿✿✿,也就是说《公司法》上这些特别规定很难适用过去ღ✿✿✿。有人说ღ✿✿✿,你能不能举一个国有参股公司的例子呢?一级企业ღ✿✿✿。我能想到就是亚投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ღ✿✿✿,它是不是符合国家出资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定义?好像符合神乃麻美ღ✿✿✿。那么ღ✿✿✿,国有金融企业那一套管控体系能适用于它吗?我看不能ღ✿✿✿。当然我这里只是抛砖引玉ღ✿✿✿,大家有兴趣可以继续深入探讨ღ✿✿✿。

  所以我说99%的人会误解“国家出资公司”这个概念ღ✿✿✿,我这么说并不夸张ღ✿✿✿。你想ღ✿✿✿,有多少人清楚国家出资公司在横向方面ღ✿✿✿,不包括参股公司ღ✿✿✿;在纵向方面ღ✿✿✿,不包括各级子公司神乃麻美ღ✿✿✿。当然了ღ✿✿✿,我给大家讲解一遍以后ღ✿✿✿,大家肯定已经比较清晰了ღ✿✿✿。相信今后你再去看一些法律法规神乃麻美ღ✿✿✿,还有一些股权登记ღ✿✿✿、转让方面的文件ღ✿✿✿,就会觉得顺畅很多ღ✿✿✿,不会觉得特别别扭ღ✿✿✿,因为以前不理解这些概念的外延到底包括哪些ღ✿✿✿。

  当然“国家出资公司“这个概念还只是草案ღ✿✿✿,相关的探讨和建议还比较多ღ✿✿✿。比如有人认为ღ✿✿✿,国家出资公司应该包括参股企业ღ✿✿✿,否则《公司法》与《国资法》的口径不一致ღ✿✿✿,容易造成混乱ღ✿✿✿。

  另外神乃麻美ღ✿✿✿,国家出资企业这个概念从2008年起就一直被人诟病ღ✿✿✿,他们认为应该把国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进去ღ✿✿✿,特别是一些重要子企业ღ✿✿✿,因为现在很多央企已经把核心资产和人员都下沉到子企业去了ღ✿✿✿,集团公司就是一个空壳澳门尼威斯人网站ღ✿✿✿,法律只管住一个壳有什么用?

  说了半天ღ✿✿✿,还有人会问ღ✿✿✿,吴老师ღ✿✿✿,那你的观点呢?我明确告诉大家ღ✿✿✿,我认为国家出资公司与国家出资企业的适用范围ღ✿✿✿,都应该在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同时扩展ღ✿✿✿。没错ღ✿✿✿,国家出资公司既应该包括参股公司ღ✿✿✿,也应该包括各级子公司ღ✿✿✿,还应该包括子公司当中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ღ✿✿✿。

  为什么?我有两个理由ღ✿✿✿:第一ღ✿✿✿,现在我们是“管资本”为主ღ✿✿✿,不论参股控股ღ✿✿✿,你都是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ღ✿✿✿,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资比例委派董监事ღ✿✿✿,行使表决权ღ✿✿✿。特别是现在我们搞混改ღ✿✿✿,更要注重混改之后的融合ღ✿✿✿,不要再根据什么控股参股的标准ღ✿✿✿,把企业划分为国企与民企两种不同的身份ღ✿✿✿。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不仅要管好控股企业ღ✿✿✿,还要学会当小股东ღ✿✿✿。

  第二个理由ღ✿✿✿,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ღ✿✿✿。国有资产不论以何种持股比例ღ✿✿✿、流转到哪个企业层级ღ✿✿✿,它们仍然是国有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ღ✿✿✿,都应该加强监督ღ✿✿✿,穿透管理ღ✿✿✿。